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史x在2014年3月12日入职泓建祥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9000元,并于2017年1月3日离职,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提成。申请人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最终认定公司应向申请人史X支付提成款12400元、基本工资3000元、提成款11100元。
二、裁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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