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代理方:被告郭某
一、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后生活中摩擦不断,婚后不久开始分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郭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房产及相关生活用品。被告郭某认为房产是其在婚前购买且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还贷,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韩某无权进行分割。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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