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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牛某在2016年3月14日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院落出租给原告,租期20年,租金总计190万。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前述租金及水电费6880元。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应在2016年3月15日前将出租房交付原告牛某,如果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超过三日,原告牛某有权解除合同且张某应按总租金的十倍标准向牛某支付违约金。后张某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牛某,牛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190万租金,但张某只退还了60万,其余均不予以退还。牛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房屋租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牛某返还130万元,本案圆满结案。

二、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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