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婚姻纠纷 > 家庭婚姻纠纷需要了解哪些?
相关标签:

婚姻家庭纠纷必备小常识

1、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 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2、 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假是多长时间?

答:男的年满25周岁,女的年满23周岁以后才结婚的,就属于晚婚。但是要注意,“晚婚”仅指第一次结婚,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不属于晚婚的范围。根据地方性法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至27天各地不等的假期奖励。目前,河南省的晚婚假期为21天。

3、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吗?

答: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4、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答:《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家庭婚姻纠纷需要了解哪些?

5、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答: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已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之间。

6、哪些情况算重婚?重婚罪如何处罚?

答: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分居两年后是否自动离婚?

答:我国《婚姻法》并无自动离婚的说法。很多人有这样的提问是因为对婚姻法存在误解。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8、离婚有哪些途径?

答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2、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3、有婚生子女的,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满足上述条件后,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证。如对上述条件之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9、离婚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0、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其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是指女方对男方有生命、健康的威胁,或女方承认婚后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而怀孕并已查明属实,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2、为结婚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彩礼,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答:可以请求返还,但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4、何为“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该怎么处理?

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上一篇:婚姻纠纷常见法律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婚姻纠纷调解,法院一般如何处理调解  

看完文章有疑问?马上咨询律师

田丽丽律师 离婚律师 执业律师

187-0107-8920 (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

转发分享给更多朋友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