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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一方欺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房价的不断提高,无房一族的购房能力下降,租房已成为热潮。尽管在租赁过程中我们都会加倍小心,但仍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当我们遇到假房东时,我们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该如何维权?下面就有北京房产律师来为大家做简单信息介绍。

房屋租赁中一方欺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简介:签署租赁合同的房东是假房东

被告通过内部员工承包方式出租给原告,双方签订《内部员工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保证金和租金,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收到自称房主的罗某送来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处理并退还保证金,被告置之不理。被告隐瞒房屋产权真实情况,冒充业主,采取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出租协议,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内部员工承包协议》。

约定“一、甲方(被告)将出租给乙方(原告)做商用使用,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必须有对房屋的处置权,必须保证该房屋的权属清楚、无争议,如因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产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概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为期贰年,每月租金叁仟叁佰元整,房租按(年、半年、季度、月)结算,先付款后使用。乙方不得拖欠房租,若乙方逾期未交房租,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贰万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结清一切费用,设施无缺损,无违约行为,全数退还。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正常磨损除外。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13000元、押金7000元,向宜北京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中介佣金16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中介佣金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员工承包协议》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被告与罗某(房屋所有权人)的约定,被告对房屋无转租权,被告在对房屋并无所有权的情形下,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保证金13000元、押金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将保证金和押金冲抵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主张。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中介佣金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属于有过错方,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说法:欺诈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本案例中被告对房屋并无处分的权利,但却以房东的身份将房屋出租给原告,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内部员工承包协议》,因此本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和押金是被告因《内部员工承包协议》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且被告是过错方,应当赔偿原所收到的损失,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中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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